上期談到限制性自由球員,其中說到其他球隊可以向某一支球隊的限制性球員開出報價合同,這份報價合同最多可以達到5年頂薪。然而NBA更希望己隊自由人留守以吸引本地球迷,因此對於那些擁有進入聯盟才1,2年的限制性自由球員,同時又超出工資帽的球隊來說,當其他球隊開出頂薪的報價合同時,母隊最多只能開出早伯德條款(不高於中產)或者中產合同,換句話說,母隊根本無力匹配,只能眼睜睜看著己隊球員離開。
這種情況在舊款勞資條款就曾發生過,勇士的阿連拿斯是2001年次輪新秀,2003年巫師對阿連拿斯開出了起薪850萬美元的報價合同,由於勇士的總薪金超過了工資帽,因此只能放阿連拿斯投奔華盛頓。而轟動一時的保沙2004年的“欺騙”事件也是因為騎士無力匹配爵士的6年7000萬美元報價合同。
現行勞資條款針對這一現象做出了修改,它規定當一個進入聯盟1,2年的球員成為限制性球員時,其他球隊開出的報價合同首年年薪不得高於中產合同,這樣母隊就可以用早伯德條款或者中產合同匹配。由於阿連拿斯投奔巫師引發了這一規定的出爐,因此這一規定又被稱作“阿連拿斯規則”。
因為首輪新秀多是4年合同,所以基本上不會出現“阿連拿斯現象”(首輪新秀母隊可以用伯德條款匹配,起薪可達頂薪)。可以說,這一規則適用范圍就鎖定在次輪新秀和非選秀球員身上,這類球員的合同經常是1-2年,像阿連拿斯、保沙就都是次輪新秀。
NBA規定報價合同起薪不得高於中產合同的同時,又玩起了“貓膩”。按照阿連拿斯規則,合同第二年年薪可以按照8%的比例增長,而第三個賽季的年薪可以爆增,甚至可達到頂薪,之後的年薪增幅則不得超過第三年年薪的6.9%。但這份報價合同總薪金還要受到球隊的薪金空間限制,即為合同年份乘以球隊剩余薪金空間。
這里可以舉例說明。比如球隊A擁有1100萬美元的薪金空間,並向球隊B的限制性球員C開出了報價合同,如果當年中產年薪為500萬美元。這份報價合同最多可達到5年X1100=5500萬美元,具體是這麼分配的。首年年薪是阿連拿斯規則限制的500萬美元,次年則是540萬美元(8%的增幅),剩下的三年合同則按照6.9%的增幅比例瓜分4460萬(5500-500-540=4460),即為1390、1487、1583萬美元。
為什麼球隊A不能給出高於5年5500萬美元的合同?這是因為如果球隊A用這1100萬美元的薪金空間簽約其他自由人時,最大合同也不過是5年6380萬美元(首年年薪1100萬美元,增幅8%),阿連拿斯規則避免了球隊在薪金空間不足的情況下,給出超額的總薪金。當然,球隊A的薪金空間足夠多,那麼報價合同的剩余三年年薪自然都可以拿到頂薪。
阿連拿斯規則連續兩年限制薪金,實際上是有道理的。因為適用該規則的大多是大放異彩的次輪新秀,但由於首輪新秀想要拿到頂薪合同尚需等到4年的新秀合同結束,因此次輪新秀若想拿到頂薪合同,也非等到進入聯盟4年以後不可。
(責編:廖雲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