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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面說過,NBA實行的是軟性工資帽,當一支球隊薪金超過工資帽時,那麼這支球隊可以引用特例來完成簽約球員,而伯德條款則是其中最為著名的一個特例。本期將介紹伯德條款和早伯德條款。需要說明的是,如無特別說明,任何特例所帶來的薪金負擔都需計入工資帽。
伯德條款:伯德條款允許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,通過伯德條款簽約己隊自由人,伯德合同增幅可達到首年年薪的10.5%,金額最大可達到頂薪,最長年限為6個賽季(其他球隊只能給出5年,增幅為8%的頂薪合同)。
具備伯德權的自由人需滿足以下條件:該球員必須在沒有被買斷,或者沒有以自由人身份更換東家的情況下效力三個賽季。更直接點說法,當一名球員在一支球隊效力了三個賽季的話,那麼他將具備伯德資格。這三個賽季中,可以是1份3年合同,也可以3份單年合同。伯德權可以被繼承。比如球員A在牛仔打了1個半賽季,但被交易到了網隊,隨後在網隊履行完了他剩下的1年半合同,這時網隊將擁有球員A的伯德簽約權。
伯德條款還有一種特殊情況,那就是首輪新秀合同,當一名新秀球員打完第三個賽季時,按例他也將擁有伯德權,但由於首輪新秀合同的年薪都有硬性規定,因此伯德權規定,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同不能達到頂薪,最多只能為該名新秀原新秀合同中規定的第四年年薪(比較少)。因此,球隊一般是等新秀履行完合同才用伯德條款續約,這樣才能用頂薪留住出色的新秀球員。
早伯德條款:和伯德條款幾乎如出一撤,差別在於,球員只需等待2個賽季,早伯德條款簽下的合同,最長只能為5年,但早伯德條款規定了最短不能低於2年,這是為了防止球隊和早伯德球員續約1年,待滿足伯德資格(2年+1年)後,再以頂薪續約6年(以前太陽就曾這樣續約丹尼-曼寧)。另外早伯德簽訂的合同起薪最大為前一年薪金的175%,或者當年中產合同全額,二者取大。早伯德條款的合同漲幅也為首年年薪的10.5%。
這里可以舉些伯德條款的例子,2009年夏天,像艾佛遜、馬利安、阿堤斯這些球員都擁有伯德權,不過他們的東家可能不願意和他們以頂薪續約。保羅、德隆在2008年夏天簽的合同都是伯德條款,合同將在他們履行完新秀合同(2008-09賽季結束後)後生效。而像馬刺的羅渣美臣、活塞的卡華美布朗都是簽訂的2年合同,到2010年,他們都將有早伯德權。
當然伯德權的繼承並非沒有限制。NBA規定,如果一名球員簽的是1年合同,並且該賽季結束後他就擁有伯德或者早伯德權的話,那麼他也將擁有交易的否決權,因為交易會讓他失去伯德或早伯德權(多年合同不會)。比如2006年牛仔和佐治簽下了一份2年合同,2007年夏天,擁有球員選項的佐治跳出了合同,但因為無處可去最終又和牛仔另簽了一年合同。2007-08賽季中期,牛仔準備用佐治作交易添頭交易傑特,結果小人物佐治險些毀了老板庫班的春秋大計,因為佐治在賽季結束後將擁有早伯德權,又是一年合同,交易會讓他失去早伯德權。於是佐治便使用了否決權,也終於讓世人知道,不光是高比那樣的大人物有交易否決權,佐治這樣的小人物也是有尊嚴的。試想,若是2007年夏天,佐治沒有跳出合同重新簽約的話,那麼2008年夏天他就不會失去早伯德權,或許他現在正是易建聯的隊友呢!
第一期:勞資條款與球員工會
第二期:工資帽與BRI
第三期:奢侈稅
第四期:10天短工合同、底薪保障和頂薪限制
(責編:張海彥)